懲戒委員會不予立案的情況
時間:2013-06-21 作者:芷泉 點擊:次
懲戒委員會認為應當立案的,應于10個工作曰內向被投訴會員發出通知,要求被投訴會員到律師協會說叫情況,回答質詢,并提供書面答辯。懲戒委員會必須全面、客觀、公正的簾查泊關證據。被投訴會員應當如實回答懲戒委員會調查人員的詢問,并協助調查,不得阻燒調查應當制作筆錄。懲戒委員會人員調查案情時,應由不少于兩名調查人員同時參加,不得向被投訴會員直接出示投訴材料及其復印件。但調查中確實需要當面核查的材料除外。懲戒委員會人員不得私自摘錄、復制或泄露投訴材料或移送的材料。嚴禁將投訴材料或移送的材料轉給被投訴的會員。
懲戒委員會對下列情況不予立案:
1.雖有違法、違紀的事實,但不符合該懲戒委員會受理范圍的;
2.不能提供基本證據材料或證據材料含糊不清的;
3.證據材料與投訴事實沒有直接或必然聯系的;
4.匿名投訴的。
懲戒委員會對于不予立案的投訴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答復并說明理由,但匿名投訴的除外。
需由司法行政機關或其他律師協會處理的投訴案件,應予移送,并告知投訴人。
投訴的案件涉及違反《律師法》、《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》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,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,懲戒委員會應及時報告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和上一級律師協會。
懲戒委員會對下列情況不予立案:
1.雖有違法、違紀的事實,但不符合該懲戒委員會受理范圍的;
2.不能提供基本證據材料或證據材料含糊不清的;
3.證據材料與投訴事實沒有直接或必然聯系的;
4.匿名投訴的。
懲戒委員會對于不予立案的投訴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答復并說明理由,但匿名投訴的除外。
需由司法行政機關或其他律師協會處理的投訴案件,應予移送,并告知投訴人。
投訴的案件涉及違反《律師法》、《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》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,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,懲戒委員會應及時報告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和上一級律師協會。